Rabu, 26 Januari 2011

诉锦河诽谤张守江胜出 锦河赔10万婆联偿5万

针对民主行动党砂州元老张守江起诉公正党浮罗岸区州议员黄锦河的诽谤案,今日高庭法官在判决中认为,答辩人的言论对起诉人张守江构成诽谤,故黄锦河需赔偿10万令吉,而第二答辩人婆联报业有限公司则需赔偿5万令吉。法官认为,黄锦河在其政治演说中使用的字眼已构成诽谤。虽然该言论是指责行动党的领袖,但也包括上诉人张守江,而且5次“指名道姓”提及上诉人。针对法官的见解,黄锦河抗辩说,他没有意图,惟法官认为“有无意图不是重要的”。 今日黄锦河共提出3项辩护论点。首项为他“所说的话是事实”,但法官不接受有关理由。接着黄锦河解释,其言论只是“善意的批评”,再度遭法官拒绝有关辩护,并认为这不是批评或意见,而是直接诽谤,是对张某人格的直接攻击。

2个辩护理由不被接受后,黄锦河指他“拥有特权”,惟法官认为这不是特权。法官进一步解释,2004年张守江致函黄锦河,当时该封信具有公众利益,但过了4年,即2008年,该信已不能对公众构成利益,因此拒绝接受此辩护。此外,法官也认为,黄锦河的有关言论含有恶意。关于赔偿额,法官认为,基于上诉人的社会地位,判黄锦河赔偿10万令吉。从200832日算起至今日为止的利息为4%,而从今日开始直到还清赔偿额的利息则为8%。至于堂费方面,由于双方不能达致协议,所以交由法庭决定。同时,法官也发出禁令,禁止黄锦河使用相同字眼攻击上诉人张守江。该起诽谤诉讼案是张守江针对黄锦河在第12届全国大选期间,在石角新镇发表的政治演说中,对他作出具有诽谤字眼的指责,而且答辩人没有在期限内公开道歉及赔偿,因此他在2008年入禀法庭,向黄锦河索取名誉损失的赔偿。审讯期间,诉辩双方在高庭内激辩,双方也传召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公正党砂州宣传主任施志豪、公正党实旦宾区副主席占玛利、古晋国会议员张健仁及公正党策略局主任蔡添强等人。

大选诽谤案败诉的公正党浮罗岸区州议员黄锦河表示,对今日的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将考虑上诉。 关于此案的结果是否影响民主行动党与公正党的关系,黄锦河表示,此事只涉及行动党的几个人,是个人的不满及问题,非政治利益,因此,不会影响2党的合作关系。他也表示,民主行动党砂州元老张守江也认为,此案不会对2党关系构成影响。大选诽谤案胜诉的民主行动党砂州元老张守江表示,政治人物讲话前要三思,因为政治人物所说的话要有正义和事实。他解释,诽谤法令明文规定,即使是候选人在言论上攻击他人时,也要有限度,不能随便乱说。 “虽然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力,但宪法里有条文规定,限制什么东西可以谈到,什么敏感的东西不能谈到,包括不可以触及诽谤言论。”至于该案件将对行动党与公正党的未来合作带来什么影响,张守江表示不便发表意见。不过,他指出,今日所做的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声誉,他不允许别人对他做出无根据的指责。 他透露,自参加政党开始,他都是如此。当他还是行动党州主席时,就曾经历多宗诽谤官司。林吉祥及李霖泰等人曾劝他收回官司,但他没有接受。一路来,他把自己的人格和名誉放在前头,不允许别人乱讲。他表示,有很多人一直劝他重出江湖,惟他觉得自己年纪大了,与年轻时比起来,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已差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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