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兌現承諾,提呈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以取代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文。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的多項條文和好處,并不如反對黨所指責般。在新法案下,警方之前扮演的決定性角色,如今已變成監管法令者,以及在更清楚的職責權限下扮演提供便利者的角色,而且一併廢除集會准證的需要。新法案也不再包含監禁刑罰,這與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文下的監禁刑罰有區別,因為新法案只有罰款的懲罰。
不管政府的出發點有多神聖,反對黨總是敲鑼打鼓的破壞這項新法案,因反对党的邪恶街头政治受阻。在新法案下,其中一個基本原則是指警方沒有權力禁止一項根據法律舉行的和平集會,就算有限制和條件,它也只是針對那些未被憲報頒佈為集會地點的地方。雖然法案規定一個集會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呈通知書給當局,但是若當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回應,有關集會可以在受到法令保護下如期舉辦。以上所提到的數項原則,足以證明反對黨的指責不能成立,顯然這項新法案是屬於革命性的,比現有的法令更好一倍。
之前反对党经常投诉警方不批准他们进行大型集会, 如今又反对和平集会法令, 他们要的是暴乱集会, 要推翻政府.... 不惜一切, 不顾人民的安危,国家的存亡.. 要我国变成第二个印尼或泰国.... 猴群上路示威要不得!!!!
Tiada ulasan:
Catat Ulas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