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tu, 27 April 2013

伊党为选票一意孤行落实伊刑法




有人质疑,如果巫统反对落实伊刑法,为何当1993年丹州议会表决通过《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时,巫统州议员未有反对。民联粉丝团更以为捡到宝,以此大做文章。其实,就是因为这一段往事,更确切地反映了回教徒不容忤逆伊刑法的事实。伊斯兰党之所以对执政中央后推行伊刑法显得胸有成竹,就是抓准了伊斯兰刑事法是回教的一部分,任何回教徒不可质疑而必须遵奉。巫统与伊党是死对头,即便如此在举手表决时他们也无法反对伊刑法,否则等同叛教。

丹州大臣兼伊党精神领袖聂阿兹便曾埋怨,当丹州通过《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后,却接获国阵政府的信函,时任首相马哈迪措辞强烈,警告若丹州不顾中央发出的警告,将采取严厉行动而导致丹州迟迟未能落实伊刑法。聂阿兹20119月促请首相纳吉放行,让丹州率先实施伊刑法。被指是候任民联柔州大臣的伊党副主席沙拉胡丁也促请敦马劝告纳吉撤回对丹州政府的“威胁信”,惟纳吉拒绝。

巫统不愿在大马施行伊刑法,以免造成司法体制混乱,可是身为回教徒也不敢公然反对。巫统署理主席兼副首相慕尤丁发言,指国阵政府无意在大马推动伊刑法时,也必须强调巫统身为回教徒必须遵守回教的规诫,但基于大马是多元种族的国度,因此巫统没有实施伊刑法的准备或意愿,来避开被冠上“违反教义”、“反回教”的敏感指责。伊党不断重申要实行伊刑法,不管是通过寻求修宪还是全民公投。安华在未经民联会议商讨,便率先表态支持丹州落实伊刑法,尔后更表明民联议决民联掌权,各州可自行决定是否要推行伊刑法,并将与伊党从长计议宪法限制的问题。

55日投票日,人民必须选择,要一个自1993年便否决在多元种族国家施行伊刑法可行性的国阵,还是一个若执政即将为国家带来两套并行法律和一系列回教化政策的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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